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26日臺訓(三)字第1010156729號函辦理轉知,相關函文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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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各級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2項所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依據同法第20條第2項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定之防制規定,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包含三法整合之處理機制)等校內章則,屬校務重大事項,應請提交校務會議議決。
說明:
一、依據本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01年6月18日第10屆第57次會議紀錄附帶決議辦理。
二、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高級中學法第23條、職業學校法第10條之5、大學法第15條及第16條第2款、專科學校法第19條及第20條第2款,均定有「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之規定,學校防治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發生,其工作要項包括空間安全之規劃檢視與檢討改善、人員(教職員工生)之教育宣導與人際互動之約束,及該等事件之處理機制及危機管理之分工等,屬校務重大事項殆無疑義。爰學校依據旨揭法律所制定之章則,應請提交校務會議議決。
三、另依性平法第6條規定,學校所制定之實施規定及防治規定,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討論後,再提請校務會議議決(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制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亦建議先透過性平會之專業討論),倘該章則業經校務會議議決卻未經性平會先行討論者,請補提交性平會報告,經性平會討論如有修正條文時,並請將修正條文再提校務會議議決後公告實施。
四、另旨揭性騷擾防治三法整合之單一處理機制,前經校部於100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00170857b號函及100年12 月6日臺訓(三)字第1000203271號函(均諒達)建議在案,併予敘明。